【“不罚”“轻罚”案例】青岛某口腔诊所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67日,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位于城阳区的青岛某口腔诊所,无菌间的无菌物品存放柜中存放4包已塑封灭菌的口腔医疗器械,包装上无任何标识;另有4包已塑封灭菌的口腔医疗器械,均已超过灭菌有效期,不符合《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506-2016)的规定。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下达了责令整改的监督意见书。在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该口腔诊所负责人称因平时工作较忙,疏忽了对消毒灭菌工作的管理,表示立即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口腔诊所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按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上述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鉴于该口腔诊所上述违法行为是首次被发现,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口腔器械的消毒灭菌工作,按照《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该违法行为符合清单中的法定适用条件: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城阳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该口腔诊所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按照《山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鲁卫医字〔201819号)要求,对该口腔诊所轻微违法行为纳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三、案件启示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是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旨在鼓励当事人主动纠错、自我纠错、主动消除或减轻社会危害,是推进柔性执法和精准执法的重要举措。在严守法律、安全底线的前提下,能够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良好公平的法治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持续优化卫生健康领域营商环境。省、市层面通过精细划分卫生领域的违法行为,明确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具体标准,形成“清单”,供一线执法人员具体实施,更好地搭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执法实践之间的桥梁。使原则化、不易操作的制度变为易操作的规则,进而能够落地实施、惠及企业和社会。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认真学习新的政策文件,掌握新知识,适应新形势,推行柔性执法,推广服务型执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更好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来源:区委依法治区办秘书科

责任编辑:朱桥

审核:陈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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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海名口腔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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